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使9万余户、21万余名低保对象住房困难问题得以缓解。标志着城市低保住房救助制度在我省全面建立。 《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无自有住房家庭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和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建设部门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工作,年底前建立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档案,并做好向城镇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给予实物配租的准备工作,把低保家庭住户救助工作做好做实。
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使9万余户、21万余名低保对象住房困难问题得以缓解。标志着城市低保住房救助制度在我省全面建立。
《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无自有住房家庭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和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建设部门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工作,年底前建立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档案,并做好向城镇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给予实物配租的准备工作,把低保家庭住户救助工作做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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