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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何重要意义? 自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下发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募集到大量款物,为解决灾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但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情况下,由于历史、自然和经济等因素,许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群众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一些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各地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工作发展也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意见》进一步阐述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出在大力推进西部开发、加大农村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力度的同时,继续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2、怎样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民政部负责有关规章、政策的制定,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国性的集中捐赠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 3、如何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业务网络? 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业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本条件。各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都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同时,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城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4、对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有哪些要求? 捐助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对捐助款物的发放,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明确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优惠政策有哪些要求? 各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捐助物资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各地要给予减免或优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所需的铁路运输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6、如何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 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踊跃参加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7、如何组织社会捐助活动? 民政部门是社会捐助工作的统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社会捐助必须按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1)除红十字会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社会上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都必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在社会上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活动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等。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义演活动还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义赛活动还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义诊活动还须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义卖活动还须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所有赈灾捐赠活动的整个过程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和审计部门审计。所得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交给同级民政部门。 (2)救灾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硬性摊派,强行募捐。对于所有自愿提供的救灾捐赠,无论捐款捐物、捐多捐少都要热情接收,捐款及大宗捐物均要开具收据和感谢信。对企业提供的救灾捐赠款物,分清是企业员工捐赠的,还是企业本身提供的捐赠,分别开具收据。 (3)与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在社会上举办的任何捐赠活动予以坚决制止;对借救灾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各种违法活动予以坚决打击。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向灾区捐款捐物的正确渠道,同时对非法募捐活动进行公开曝光,以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 (4)省(区、市)内各部门、各系统在部门、系统内组织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要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江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吉林、四川、重庆等重灾省(区、市)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方案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民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其他省(区、市)各部门、各系统接收的所有救灾捐赠款物都必须全部交给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计汇总,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5)非重灾省(区、市)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全部上报民政部,由民政部制定分配方案,统一调拨。各地接到民政部款物调拨通知后,应立即通过银行将捐款按民政部确定的省份、账户、账号办理汇兑手续,组织发运捐赠物资,同时与受援省(区、市)联系交接款(物)的有关事宜。未经民政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6)重灾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通知》制定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可主要用于灾区的防病治病,其他救灾捐赠尤其是捐款除指定用途外,一律用于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 各省接到民政部、其他省(区、市)及中华慈善总会的捐款后,不得马上下拨,分散使用,必须集中掌握到省级民政部门,待统一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方案之后再行下拨。 (7)各省(区、市)特别是重灾省(区、市)必须每日清账,每周向新闻媒介通报一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民政部。 8、怎样进行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要求,民政部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01〕212号),决定在全国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 (1)公示内容。省、地、县、乡各级民政部门要逐级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赠款数量、捐赠衣被数量、其他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来源;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次)数量。乡(镇)、村须公布接受捐赠户的名单及其所得款物数量。公布捐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2)公示方式。省、地、县级民政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也可印制宣传材料向社会散发,乡(镇)、村须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3)公示时间。每年至少集中公示两次,1月10日以前公示上年度全年情况,7月10日以前公示上半年情况。其间,乡(镇)、村每次发放捐助款物都要公示,省、地、县可视情况自行公示。民政部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国各地捐助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情况。 (4)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各级所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审计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要认真做好捐赠人和有关方面对捐助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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