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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意见    

    区域:西宁市/民政局  类别: 市级文件  人气指数:  发布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0-7

                     宁政办〔2005〕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04]137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区(县)、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粮食、经贸、科技、供销等领域自愿组合的基层团体组织,为广大会员(农户)提供种植、养植、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它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是农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于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领域的技术合作交流,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应用,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着力培育一批有区域特色、有经济实力、有带动力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生产、组织、流通、服务等领域的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归口、依法登记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统一归口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2、民主办会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来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
      三、总体目标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顺应农村发展趋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起到了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难题。各区(县)、乡(镇)力争通过三、五年的努力,围绕区域优势,重点在种植、养殖、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领域发展,基本形成适应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客观需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农民架起通向市场的桥梁,把分散的生产个体联合起来,以整体形式进入市场,实现规模效益,使农民增产增收。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搞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复查登记工作,凡未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005年内完成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确立和维护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法人地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到“四公开”,公开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和要求、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法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等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育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行业主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实施涉农政策的渠道和组织发展农村生产的主要依托。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其开拓市场、协调生产的作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本着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原则制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培育发展工作,对已有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合理调整,逐步达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发展有序。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和协调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合作,齐抓共管,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规范化建设,使其逐步成为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的独立社团法人组织。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农村的重要社会中介组织,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协调,为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切实维护行业、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的规模化购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招商引资、扶贫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设身处地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强化扶持措施,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快速发展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
      (一)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是:区(县)级、乡(镇)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2000元,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1000元以上。
      (二)降低收费标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区(县)、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免于公告。
      (三)适当放宽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会员数量、验资报告(可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等成立条件,为协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区、(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总数不少于20人,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
      (四)简化登记程序。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区、(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章程草案、资金证明、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乡(镇)政府意见、章程草案、资金证明、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注重发挥其在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优势;物价部门要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收费项目的核准、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上给予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举办经济实体,并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办理农产品商标注册等方面给予有力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其兴办的经济实体提供纳税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贸易、供销、粮食等部门要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农产品流通和贸易方面的优势,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优势产品和开拓国内外市场;科技部门要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纳入“科教兴农”战略,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引导和委托其开展科技社会化服务。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身发展方面,允许办企业、允许依法广泛开展经济活动。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不足、活力不强的问题,各级财政、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特别是致力发展优势和新兴农产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降低门槛,加大扶持,搞好服务;对已发展起来的协会要加大扶持力度,走先培育发展,后规范完善的路子,促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对协会经营所需的办公用房建设重点给予扶持,对其所办加工、流通服务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促进协会不断发展壮大。
       七、加强领导,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业品质和布局出发,制定本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调农业、林业等部门,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因势利导,边发展,边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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