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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区域:西宁市/农牧局  类别: 市级文件  人气指数:  发布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6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63号)以及《关于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4]15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全市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西宁市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是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工作
      (一)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自2004年起,全市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其中城中区决定免征农业税;湟源县决定免征牧业税;大通县决定降低农牧业税税率2个百分点。各区(县)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资金来源
      1、2004年全面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后,中央财政按2002年决算实际征收数的80%补助,省财政配套补助20%。城东区中央补助69万元,省财政补助20万元,共补助89万元;湟中县中央补助2万元,全市共计补助91万元。  2、2004年起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减收部分,中央财政同样按80%给予补助,省级配套补助20%。据此,省财政下达我市农牧业税转移支付资金355万元。城北区农牧业税正税及附加共计补助13万元;城东区2.6万元;城西区4万元;城中区0.4万元;大通县117万元;湟中县172万元;湟源县46万元。  3、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地方20%配套补助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按有关规定算帐到区(县),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市将上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由省财政厅监督执行。各区(县)自行确定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由区(县)自筹资金解决。  4、2003年全市计税土地面积174万亩,每亩直接给种粮农民补贴4元,计补贴696万元。其中:城东4万元,城西4万元,城北12万元,城中0.4万元,大通248万元,湟中336万元,湟源92万元。
      (三)政策界限
      1、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征收农业特产税。
      2、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基本政策。  (1)农业税计税要素(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基数为准,不搞重新丈量或界定。  (2)牧业税计税要素(牲畜头数)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基数为准,不搞重新清点和大面积调整。  (3)省财政厅依据各区(县)2002年农牧业税收决算报表的数据和降低比率计算对各区(县)的补助数额。各区(县)按照2002年农牧户缴纳农牧业税的实际数额,计算降低比率后,征收2004年农牧业税。
      3、农牧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计征办法。  (1)农业税: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全省平均农业税税率6.5%为基准,在此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即农业税税率由6.5%降低到5.5%,降低比率为15.4%(1/6.5×100%=15.4%)。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2)牧业税:按照比率相同原则计算牧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牧业税总额×15.4%。牧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四)实施步骤
      为了使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传达落实有关政策精神,宣传动员,学习培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掌握基础数据,据实测算到户,张榜公示,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要求于9月2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依据测算底册,填发纳税通知书、监督卡,下达各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向农户及时发放补贴,着手开展农牧业税征收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督导组对区县各项工作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走访农户、核对数据、察看工作程序、规范操作情况,倾听群众呼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各区县上报书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采取措施。关键看是否领导到位、工作人员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数据资料是否正确齐全,组织收入是否完成,农民群众是否满意。要求于11月底全面完成。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狠抓落实、规范操作"的原则,五年内取消农牧业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当前主要狠抓一个落实,深化三项改革,做好五个完善。
      (一)狠抓一个落实:即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政策兑现,抓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抓好财政转移支付。
      (二)深化三项改革:一是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确保基层政权有效运转;二是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三是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这三项改革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关系到第一步改革的巩固完善提高,关系到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关系到第二步改革的成败。为此,各级税改办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编办、农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完成改革的最终目标。
      (三)五个完善。一是完善农村牧区"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制度;二是完善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三是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医疗和保障制度;四是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五是完善涉农收费管理制度。
      三、关键搞好的几项工作
      (一)农村税费改革减负降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一是各级税费改革办公室及基层农税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全省税费改革会议精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加强领导,抽调得力人员,保证工作力量,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工作;三是认真学习,反复研究,吃透文件精神,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把关,核实基数,确保有关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科学可行,正确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政策不走样。
      (二)认真贯彻执行农牧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注意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依法征税,文明征税。第一,坚持依法申报缴纳农牧业税仍然是纳税者应尽的义务,依法征收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承担的职责,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应收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第二,坚持按政策规定征收,做到该征收的必须征收,该减免的必须减免,不准扩大减免范围,不准多征税收,不准搞税收承包,更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征管工作由征收机关的征收人员依法征收,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代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水费、电费和社会性的规费收费必须与征收农牧业税分开,不得混征,农税人员也不得代收代征;第四,对改革前发生的农牧业税费尾欠,登记造册,掌握情况,暂不清收。对改革后发生的农牧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制定缴税计划,依法逐步清收,严格防止突击、强行清欠;第五,不准将农民种粮补贴等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抵扣税费和其他贷款等债务,该转移支付给农民的必须及时足额补助到手;第六,认真规范填写纳税通知书、监督卡,其内容要俱全,数据要正确,监制机关要明确。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明确监督机构,严格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对未经批准和公示的项目不准收费。  (四)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是依据2003年计税面积决算数核定的,各地按照"包干指标、超支不补"的原则,以农户当年实际计税面积为准,据实核对,张榜公布,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准千方百计在农民头上打主意,弄虚作假、克扣群众,若有节余,要足额发放,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一是修改完善乡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乡镇办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工作;三是完善充实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四是根据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五是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具体措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兑现到位。针对我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进度缓慢、甚至有的地区没有拨付资金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兑现惩罚政策,确保资金按预算、按项目、按标准、按进度拨付到位。
      (七)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定征收"办法,继续发挥纳税申报大厅的作用,为农民主动申报纳税提供方便。  (八)各级税改办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检举信箱,公布电话号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举报,并认真调查处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与农牧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关系、与农村义务教育等农牧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他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务求改革实效。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继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制度。当前税费改革进入关键阶段,其机构不但不撤,人员不散,而且要加强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市税改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并充分发挥督导组的检查督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将贯彻措施于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税改办)、市财政局(税改办)备案。
      (三)切实搞好干部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要求各区县对从事改革试点工作的干部要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并要求各区县印发省税改办编印的宣传提纲张贴到村(组)。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组织干部深入农村牧区,把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征、免征农牧业税的政策原原本本地给农牧民群众讲清楚,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牧户。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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