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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西宁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域:西宁市/经贸委  类别: 市级文件  人气指数:  发布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西宁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依据《西宁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西宁地区粮食供应安全管理,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西宁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疫情、环境污染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西宁市粮食供应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应急供给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公众参与等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依据《青海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结合西宁市人口分布、粮食供求以及财力资源状况编制。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西宁市区及所辖大通、湟中、湟源三县发生大面积旱、涝、地震、疫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所引起的粮食需求急剧增加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的公共事件。本预案为西宁市总体应急预案之中有关粮食供应专项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西宁市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下设西宁市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条 西宁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计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教育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必要时可集中办公。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和授权,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外省、武警和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实施意见。  (2)按照市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实施应急方案。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公布有关情况。  (4)向领导小组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市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收集掌握全市和本省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三)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五)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市经贸委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并协调各粮油经营网点、超市、便民连锁店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教育局协调各大宾馆、招待所、大中专院校、重点用粮企业等单位,不参与跟风抢购粮食。如确要购买超出正常需要的粮食时,可以向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购买;  (十)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负责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供应;  (十一)市委宣传部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消除群众疑虑。
      第十条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粮食市场监测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价格监测系统为主,建立覆盖全市的粮食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由对全市粮食供应有重要影响的批发集贸市场、超市、粮食加工及流通企业和各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构成。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每月报一期《计委通讯》,对全市、全省粮食供求关系、走势进行分析。并通过全国粮油信息网等其他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和外埠对本地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3日内按照预警级别向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上报。第十三条 预警。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达 20%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调相关单位密切关注粮食供求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的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计委提议召开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向市人民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一)出现较大范围的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且调入货源有困难;  (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食品种的零售价格在短期内涨幅达30-50%;   (三)由于疫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十四条 预警级别可根据粮食供求矛盾、价格上涨幅度相应参照西宁市应急预案的设定, 具体可分为一般(IV)(即短期内粮食价格涨幅在10-15%且货源很快可以组织调进)、较重(Ⅲ)级(即短期内粮食价格涨幅在15-20%且粮源组织调进困难)、严重(Ⅱ)(即短期内粮食价格涨幅在20-30%且粮源组织调进特别困难)和特别严重(I) 级(即短期内粮食价格涨幅在30%以上且粮源根本无法组织调进)四级预警,分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四章 应急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本市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
      第十六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的社会恐慌;  (二)各区、县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做好辖区内居民、消费者的宣传、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级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区、县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及时将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领导小组。第十八条 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本地或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足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其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二)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必要时动用储备成品面粉、大米,并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  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如省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区、县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  市计委发挥竞价交易和粮食储备企业的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局报告,请粮食产区帮助本市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
      (四)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超市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事后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采取应急措施后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应急粮食的调入、摆布、供应由市计委负责按照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执行。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供应由西宁市粮食购销公司、南关粮库以及突发事件区域内较大并有供应能力的粮商(粮店)负责按照市计委的粮食供应命令执行。  第二十七条 粮食运输在粮食应急供应命令下达后,可征集社会一切运输车辆来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必要时可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所需应急经费由市财政在突发事件处置财政保障中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西宁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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