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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海省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域:西宁市/民政局  类别: 省级文件  人气指数:  发布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8-5

     青民发[1999]17号                          1999年10月25日 


    各州、地、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青海省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由县负责印发到乡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什么问题,或遇到什么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给省厅救灾救济处。

     

    青海省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


        救灾粮是帮助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专项物资,是灾区群众的“救灾粮”,必须重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灾区,重点安排重灾区和重灾民的生活。为了加强对救灾粮的管理,保证救灾粮的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保障灾民生活,维护灾区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救灾粮是指省民政厅组织分配给各地的救灾粮(包括各种粮食品种);各级民政部门用上级下拨的救灾款或地方救济事业费购买的救灾粮;社会捐助的其他救灾粮或粮食制品。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救灾粮的组织、分配和发放工作,接受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全社会以及灾民群众的监督。
        三、救灾粮的组织必须保证质量、保证数量。组织的救灾粮不能低于国标三等粮标准,救灾面粉按国家或粮食企业有关标准执行。救灾粮统一使用省民政厅负责监制的“政府救济粮”包装袋。组织救灾粮不能违犯国家粮食政策及有关规定。
        四、救灾粮要严格依据各地灾情和灾民生活困难的程度进行分配,上一级民政部门决定救灾粮的分配数量、运送地点、时间、包装等有关要求。下一级民政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负责及时组织接受、下达、分发、检查落实到位等工作。
        五、分配下拨救灾粮时,省厅将根据各地灾情和当地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1704款)的到位情况进行分配。
        (一)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州、地、市。各州、地、市民政部门接到省级下拨的救灾粮通知后,应 在5日内根据本地区的灾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将分配方案报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由省厅统一组织运送或在当地国家储备库提取。
        (二)各地向上级申请救灾粮必须实事求是,据实申报,不得虚报灾情,套取救灾粮。
        六、救灾粮坚持各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到乡镇,采取由乡(镇)储粮会统一管理、统一入帐、统一发放的办法。
        七、救灾粮发放要根据灾民困难程度、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要以保障困难灾民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区别情况,分类救济:
        (一)对灾区五保户、特困户、孤老残幼、困难优抚对象以及没有自救能力的特重灾民给予重点安排,实施无偿救济。
        (二)对有部分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强的重灾民和较重灾民采取补助救济的办法,补助救济的具体标准和数量,要根据灾民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三)坚持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确保灾民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扶持灾民的生产救助。
        (四)救灾粮的安排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不准截留挪用,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平均分配,不准向非灾区安排,更不准挤占、私分或倒卖。
        八、乡(镇)安排发放救灾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发放救灾粮要坚持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牧)委会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的制度。
        (二)发放救灾粮要根据每次下达的总量确定分配对象、分配条件及救济标准等事宜。但总的要求是突出重点,确保重灾区和重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救灾粮发放做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每次公开,常年坚持。各乡村制定救灾粮分配到户的方案要实行“三公开”、原则,即公开救济对象、公开上级下拨的救灾粮数量、公开给重灾民的救济数额。
        (四)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确实不符合救济标准的农户得到救济的,要坚持追回,对平均分配、优亲厚友、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救灾粮发放落实到户,非特殊情况,他人不得代领。乡(镇)政府负责填制救灾粮发放花名册,由本人签字或划押后交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六)救灾粮的发放与安排数额较大的,应该由乡(镇)政府组织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公开救济。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心,稳定灾区,安定人心。
        九、县级民政部门可安排部分救灾粮储备到县级救灾物资仓库,在县范围内进行调剂安排,以备应付突发性灾情或特殊情况的发生。储备的救灾粮要确保防火、防霉、防鼠、防盗。
        十、州、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十、州、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救灾粮帐目,并按年度分设总帐和明细帐,做到发放手续清楚,帐据齐全,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放情况明了。乡(镇)发放救灾粮纳入储粮会帐目统一管理,单独记帐。
        十一、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与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下级救灾粮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管理发放救灾粮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障奖励;对群众反映出来的各类问题一定要严肃对待,不得隐瞒、虚报、袒护。发放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失职人员要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从严处理。同时要揭露打击违法乱纪活动,凡发现有违法或不廉政行为者,一经查实,要及时追回赃款赃物,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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