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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试行管理办法    

    区域:西宁市/民政局  类别: 国家法规  人气指数:  发布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8-4


     
      为支持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国家用于扶持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贷款发挥更大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和使用范围

    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是一项紧迫、长期的任务,要积极而有计划地进行。资金筹集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以企业和地方为主,中央专项贷款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一条 贷款分配原则

    1.坚持集中重点使用,不稿平均分配。

    2.坚持以产品为主,按照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规划进行安排。

    3.坚持技术进步的方针,推动企业走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严格控制土建规模,对盲目扩大产品生产能力或继续采用落后工艺、技术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二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1.支持发展名牌优质产品。

    2.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产品和工艺设备的更新换代。

    3.支持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

    4.支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和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福利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均可申请贷款。

    第四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显著,能够按期还款。

    2.产品质量合适,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3.技术、工艺成熟,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

    4.有可靠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渠道。

    第五条 福利企业提出技术改造项目时,应按国家经委经技[1986]648 号文《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的文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负责编制所属企业项目计划,汇总有关文件一式五份报部,经部审定平衡后,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下达。

    三、贷款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第七条 为加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民政部成立技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技术改造的全面领导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所属企业贷款的落实、使用、归还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帮助企业解决出现的问题,并负责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文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企业要按季将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表和资料,报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由公司汇总后报技改工作领导小组。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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