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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募集和管理办法    

    区域:西宁市/民政局  类别: 省级文件  人气指数:  发布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7-31

    青政办[2001]224号

        为了资助考入公办大专院校的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根据《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募集贫困学生助学慈善资金坚持“社会募集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针,筹集基金的主要渠道是:
        (一)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民政、教育、扶贫办、民委、残联等单位设法各筹集一部分;
        (三)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休、个人等社会各界募捐一分部;
        (四)积极争取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省内外各界人士捐款;
        (五)每年从民政部门发行彩票收入福利金中按3%划拨;
        (六)申请国家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的专项资助;
        (七)动员和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给予专项资助;
        (八)政府倡导的其他捐赠项目中划拨一部分;
        (九)慈善基金在银行营运的利息收入;
        (十)社会其它资金。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一)定向捐款按捐款者意向实施;
        (二)凡已决定用于资助对象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接受资助者使用助学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用于资助本省六州一地贫困学生的学习,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凡属西宁市常住城乡户口的贫困学生按西宁市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救助金暂行办法办理解决。
        (二)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的救助对象是:经省考试管理中心确定考入省内外公办大专院校的贫困学生,重点救助孤儿贫困生、残疾贫困生和残疾人家庭的贫困生;城乡纳入"低保"范围家庭的贫困生;家庭发生意外、特重大变故导致临时困难而无能力支付首期学费的贫困生。
        (三)慈善基金的利息用于基金会的业务和行政开支。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在基金数量小的情况下,救助标准采取"低标准、小范围、低起步"原则。鉴于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不同,基金会将收费基数划定一个上限,并以此为基础按比例批准救助金额。
        (二)发放基数;
        省内:本科生年发放基数为3000元;大专生年发放基数为2500元。
        省外:本科生年发放基数为4000元;大专生年发放基数为3500元。
        (三)救助比例:
        孤儿贫困生按收费基数50%审批救助资金;
        残疾贫困生和残疾家庭的贫困生按收费基数40%审批救助资金;
        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家庭的贫困生按收费基金的30%审批救助资金;
        家庭发生意外、特重大变故导致临时困难造成的贫困生视具体情况酌情救助。
        (四)贫困生家庭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救助与审批程序
        贫困生到当地民政局或慈善组织领取统一印制的《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按表式内容认真填写后由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报当地民政局(或慈善协会)、教育局复核(同时附本人录取通知单或学生证复印件),之后报送州(地)民政部门(或慈善组织)、教育部门核准并报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批准。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慈善基金由省贫困学生助学慈善基金会负责管理,设独立账号,实行专户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二)基金会设专职财务人员,对募集款和救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审核、稽查财务状况和年度预决算。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审计资格的部门或机构审计通过后公开发表。
        (三)基金使用必须坚持“统一管理、民主审批、公开使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同时做到四个公开,即使用原则公开、资助对象公开、资助金额公开、资金来源公开。
        (四)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和受赠人必须按期如实答复。
        (五)慈善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和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可对基金募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基金管理部门要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助学资金发放方式上采取基金会将批准的助学资金直接汇兑到贫困学生录取院校,一学年汇兑一次,基金会与校方签定助学协议、落实助学计划。
        第八条 一些企业和个人直接向贫困学生救助的助学资金虽然未经基金会帐目,基金会要及时掌握情况,以备宣传和褒扬。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1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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