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十六单位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社区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1995]135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等16单位拟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区服务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速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对于完善
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
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给予重视和支援,进一步建立和完
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城镇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的发展。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近几年来,我省以西宁、格尔木、
德令哈市为主体的社区服务业发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
要,加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我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
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等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意见》(民福发
[1993]1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今后五年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
社区服务工作今后五年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推动社区服务向产业化、实体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逐步建
立起具有青海特色的、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镇建设、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城市社会
福利服务体系,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保持社会稳定做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今后五年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在城市基本建立起与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标准有别、服务质量和管理
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并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以兴办小型福利服务设施为主要形
式的城市福利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向县、镇延伸,使社区服务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
来,提高社区服务业的整体水平,逐步实现社区内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
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
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五年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
人三者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业。积极兴建社区服务中心,开展
老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贫困户、五保户等便民利民家庭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心理咨
询等服务项目。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立足基层,面
向社会,发动社区成员开展互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就地解决本社区不同层次成员的多
种需求。
二 实行扶持保护政策,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
社区服务与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紧密相关,已被国家列为第三产业重点发展的
行业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家对社区服务业的计划、财政、信贷、税收、城
建、行政管理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政
策扶持。
(一) 将社区服务事业纳入当地男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指标、发展资金、
劳动力、用地等方面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各项相关优惠政
策,大力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
(二) 要妥善解决社区服务设施的场地问题。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
当地公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按照居民户数和人口比例安排
建设相应的设施,用于社区服务。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
服务的房屋,可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中考虑,成本房中考虑。
(三)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税务部门对社区服务中育婴托儿、敬(养)老
院、残疾人福利、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新办
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可享受减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新办的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三年内减或免征所得税;经民政、税
务部门批准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福利企业,减或免征所得税;对于福利院、盲人
按摩诊所、盲校、残疾人培训中心等教育、康复、培训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对于社区服务中其它第三产业经营基础上的税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而制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做好经营认证工作。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区服务经营
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具备法人条件的社区服务经济实体,依法办理企业法人
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社区服务单位,由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
(五) 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信贷政策的社区服务
企业所需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优先照顾。
(六) 各级卫生部门要重视、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康复事业的发展。开展健康教
育,动员群众参与,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社区服务卫生保健、康复单位,优先发给卫
生和医疗许可证,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三 努力拓宽资金渠道,不断增加社区服务业的投入。
要逐步建立起以社会筹集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并
存的社区服务投资体制。各级财政要随着经济发展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民政
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城镇集体经济、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
社区服务业。
各市、县(区)要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
利有奖募捐投入、国内外捐赠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社区服务发展基金主要
用于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新建社区服务设施的投入和一些无偿服务项目的资助,这笔资
金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四 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业价格体制。
社区服务业是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行业,应以经济效益为手段,社会效益为目的,
坚持两个效益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相结
合,以有偿服务为主的方式,建立起标准有别的服务价格体系。对社会孤老、残疾人、
优抚对象及社会困难户,实行无偿、低偿服务,对社区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五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增强社区服务业自我发展能力。
各社区服务单位要逐步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转变,加速产业化、实体化的进
程。要对不同运营性质的社区服务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为满足民政对象和特殊
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要的、没有盈利条件的福利型单位,有关部门和社会应从各方面给
予扶持,使其正常运转。对以满足社区服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目的而不以盈利为
目的的福利经营单位,应按照社会效益为主原则,允许他们从事经营创收活动,并将其
经营性收入和福利性收入分开核算,主管部门可根据承担公益性任务和社会效益、经济
效益状况,适当给予补贴与扶持。对完全有经营能力和盈利条件的社区服务单位,则应
进入市场,通过竟争向社区居民提供多种优质服务,并在内部建立起自负盈亏、自我积
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六 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体制。
发展社区服务业,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
共办。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主管、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管理体制。民政、计划
、城建、规划、工商、税务、物价、财政、银行、劳动、从事、教育、卫生、计生、体
育、老龄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服务业,共同推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与政
策,将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业纳入第
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实行《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制度,加强行政管理,进
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不断提高社区服务业的管理水平。街道、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
社区,社区服务工作是城市民政工作的载体,各项工作都要在街道、居委会落实。要充
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职能作用,居民委员会工作要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大力兴办
小型、分散、便民、适用的服务项目,扩大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满足不同层次居
民群众的需求,增强居委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计委
青海省 体改委 青海省教委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建设厅
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体委
青海省国税局 青海省地税局
青海省人民银行 青海物价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老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