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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    

    区域:西宁市/民政局  类别: 省级文件  人气指数:  发布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7-3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
    青政[1996]68号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和大好形势,对于支持部队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加速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拥军优属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拥军优属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提高对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深入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全民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切实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军民联防,切实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事禁区安全,对破坏军事设施、盗割军用通讯线路、偷拿哄抢部队农场生产成果、到军事禁区或营区滋扰闹事者,司法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三、部队必需的生活用地,各级政府应予保证,有关费用征收应酌情给予优惠。供水供电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保证部队用水、用电。
        四、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军供支前工作,就近、优先、优质保证过往部队的粮油及副食品供应,搞好挂钩定点销售,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较大型的商店、商场要积极创造条件,挂牌为军人和优抚对象服务。
        五、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对国家政策允许部队从事的生产经营和以劳养武项目,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六、对部队驻地通往主干道的支线道路的修建与养护,交通部门应给予帮助。凡本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和停车场,对运送军事物资的军用车辆一律免费。
        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努力减轻部队负担。
        八、现役军人和伤残军人进入公园或旅游景点时,可凭《军官证》、《士兵证》和《伤残军人证》免购门票。铁路、公路客运部门要为军人提供方便,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或候车席),保证过往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乘车,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票价。
        九、做好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工作。对家居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要及时足额兑现,优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群众优待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目前实行乡镇统筹的要向县级统筹过渡,并逐级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统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得与其相违背。对烈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要建立与当地群众人均收入同步增长机制,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十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领取伤残抚恤金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对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就医,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助。伤残军人的护理费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医疗费,要按规定予以保证,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十二、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志愿兵家属住房有困难的,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并优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属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三、企业在实行劳动力优化组合时,应优先安置本企业的烈军属和伤残军人,对暂不能上岗的,要在企业内部安排适当工作。
        十四、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优先安排,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五、各地在制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应优先照顾革命伤残军人待优抚对象,在计算其固定收入时,不得将其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计算为他们的生活收入。困难企业优抚对象的收入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水平。
        十六、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优抚对象的生活疾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农村牧区在调整延长土地承包期间,要对烈军属、伤残军人和缺少劳力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照顾,村委会要组织帮耕、帮种、帮牧、帮收等活动,不断改善其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
        十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政府下达的任务,接收和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政策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进行合理安排。
        十八、公安、教育、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要优先解决随军家属落户、子女入学入托、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接收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入学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十九、各地区、各单位要积极接收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散退休干部,要按规定落实各项政治、生活待遇。
        二十、加强军地联系。各州(地、市)、县(市、区)领导要定期开展军事日活动,每逢八一、元旦、春节等法定节日,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基层为主,对部队进行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的作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对烈军属、伤残军人逐户登门走访慰问,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扎扎实实为军人和优抚对象办实事,鼓励他们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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