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01]36号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推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1]23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步伐,促进全省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
大力开展城市社区建设,推进城市管理重心向社区转移,对于加快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提高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与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传达、学习、领会中办[200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发展目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城市基层管理的新机制。
今后五年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总目标是: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府指导、社区自治、社会各界参与的作用,建立以居住地为特征,以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共居一域,共同管理,共建文明,共保平安,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社区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建设文化繁荣、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化文明社区。
第一步,2001年,搞好试点,制定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规划。在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开展试点工作,调整居委会的管辖规模,合理划分社区,组建社区组织机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社区组织机构框架。
第二步,2002年,推广试点经验,发动社区力量,组建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开展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区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业的深入发展。
第三步,2003年至2004年,理顺社区各种工作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社区的综合功能得到加强,全社会的社区意识明显提高,初步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形成新的社区管理体制。
第四步,2005年,初步建成社区功能完善、服务工作规范、经济文化繁荣、居民热爱社区,有归属感、有凝聚力的现代文明社区,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强化社区服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基础,我省社区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走先易后难,逐步开展、综合协调发展的路子。一是拓展社区服务。要开展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二是繁荣社区文化。以社区为载体,利用社区现有的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家庭、邻里等方面人际关系的和谐、形成平等互助,扶弱助残、济贫帮困、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同时大力开展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三是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建设,建立群众身体健康档案,开展以医疗、康复、保健、心理卫生、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卫生条件。四是美化社区环境。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五是加强社区治安。在社区内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两劳释解人员的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基础。要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要依托社区组织,引入市场机制,在继续抓好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志愿者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发展社区服务的社会化服务。要逐步建立社区服务求助网络,积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与产业结构调整、安置下岗职工、城市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优惠政策,在资金、税收、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以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及社区内党员数量,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要结合实际,对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适当合并,成立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新社区要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居委会的规模上,建立以职工家庭居住地为主体划分的“单位型”社区;以居民居住的自然地域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单元性"社区。社区居委会的规模控制在2,000至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冠名,名称一般为: ×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社区的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其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的成员进行罢免;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其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要结合企业改制,积极发展社区经济,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居民从事社区服务业。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专职制,不得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内的各种经济活动。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监督组织。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向有关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协调社区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商议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日常事务的处理方案;评议物业公司工作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实行执行层与议事层分离的工作体制。
(三)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工作者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进行选聘,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同时,要发动群众,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四、正确处理社区建设中的几个关系
理顺关系是社区的外延建设。一要理顺“并委减人”与保持稳定的关系。要根据〈青海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对从原居委会退下来的同志,给予一定的补助,也可优先安排在社区内的网点工作,或通过其它方式给予关心,做到思想工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合并居委会前对资产进行审计、冻结,保证顺利安全移交,不得挪作他用。居委会合并后腾出的房屋,除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外,全部作为社区各类活动室。二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要改变将社区居委会作为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作法,引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依法开展社区各项工作;帮助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使社区居委会树立起代表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新形象。社区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向街道办事处 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合理配置人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做好服务工作,并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社区工作,尽职尽责地为社区解决相关问题。社区居委会要依托街道办事处理顺与政府职能部门、辖区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四是要理顺社区基层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社区自治组织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维护和尊重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社区基层党组织要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开展工作。五要理顺社区自治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社区自治组织有权行使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社区自治组织要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和服务。
五、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市社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从政策、组织 、资金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将社区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加。要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社区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帮助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来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社区建设的日常工作,提出推进社区建设的方案,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全面推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支持社区建设,要本着“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把社区内闲置的资源及公共场所,通过资源共享的办法向社会开放。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的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