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西宁市 类别:办事指南/公民纳税/政策解答 信息ID号:4413 (人气指数:)
(1)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2)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委托银行划缴等其他方法申报纳税。 (3)定期定额户依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视为已申报。 (4)具有一定情形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将纳税期限合并为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